本办法为通用范本,具体单位在制定或执行时,必须严格遵循中央、省、市各级组织、人社、纪检监察等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细化。

XX单位(或XX局/XX委)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加强组织纪律,保障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维护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及中央、省、市关于干部管理、人事管理、劳动纪律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在编在岗的各类工作人员(含工勤人员),单位聘用、借调等人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或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条 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二)从严从紧原则:控制假期总量,规范请假程序,保证工作正常进行。 (三)权责对等原则:工作人员享有休假权利,同时必须履行请假义务。 (四)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长,实行分级审批。
第四条 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是请销假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假期台账管理,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是本科室(部门)请销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人员请假、销假的初步审核和日常监督。

第二章 请假类别与期限
第五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工伤假、事假以及经批准的其他假期。
第六条 病假 (一)工作人员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可请病假,请病假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等材料。 (二)病假期限根据病情和医嘱确定,病假超过三个月的,需按规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 (三)病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 事假 (一)工作人员因个人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可请事假。 (二)事假一般每次不超过3天,全年累计一般不超过15天,确有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天数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婚假 (一)工作人员结婚,给予婚假3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我省(市)条例规定的晚婚条件(如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增加婚假天数(具体天数按最新地方规定执行,如原12天或15天,目前多地已取消晚婚假,延长为婚假)。 (二)婚假应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含法定节假日。 (三)婚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九条 产假、护理假 (一)产假:符合政策生育的女职工,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我省(市)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待遇(如60天)。 (二)护理假:符合政策生育的男职工,给予护理假15天,符合我省(市)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护理假待遇(如20天)。 (三)产假、护理假均含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 丧假 (一)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给予丧假3天。 (二)工作人员岳父母、公婆去世,经单位批准,可给予1-3天丧假。 (三)丧假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亲属去世后一个月内休完,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 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一般应在当年内休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四)年休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探亲假 (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具体条件、假期天数和待遇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工伤假 工作人员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章 请销假程序
第十四条 请假程序: (一)填写申请:工作人员需提前填写《XX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单》,写明请假类型、起止时间、事由、联系方式等。 (二)提供证明:根据请假类型,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条、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三)逐级审批:
- 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所在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
- 请假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由科室(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单位领导批准。
- 请假3天以上,由科室(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 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领导批准。 (四)备案登记:请假获准后,本人须将审批单复印件交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备案,作为考勤和工资核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 销假程序: (一)假期届满,工作人员必须按时返岗,并及时到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二)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岗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程序与请假程序相同,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 (三)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补交相关证明材料(如病假后续的复查证明等)。
第四章 待遇规定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病假待遇:按病假时长和工龄比例发放基本工资,具体标准参照当地规定。 (二)事假待遇:事假期间一般不发放工资,或按日扣发本人部分工资(具体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婚假、产假、护理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工伤假等假期,在规定天数内,享受全额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请假期内,享受的福利待遇(如取暖补贴、交通补贴等)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单位实行考勤制度,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公室)负责日常考勤,并定期汇总公示。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请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单位处理紧急公务,确因工作需要,其所在科室(部门)应安排好工作交接,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二十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并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伪造、涂改、骗取病假条等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除按旷工处理外,还要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回其骗取的工资和福利。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