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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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背景:为何需要“43号文”?

在2025年之前,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已经积累了巨大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规模庞大,增长过快: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渠道(如融资平台公司)举债,债务规模迅速膨胀,引起了中央政府的高度警惕。
  2. 管理混乱,底数不清:债务来源多样,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债券等,缺乏统一的统计和监管体系,谁欠了、欠了多少、用到哪里,都一笔糊涂账。
  3. 隐性债务风险突出:大量的债务没有纳入政府预算,是“隐性”的,这些债务往往缺乏透明度,一旦地方政府偿还困难,极易引发金融风险。
  4. 责任不清,约束不力:地方政府在“唯GDP论”的考核机制下,有强烈的举债冲动搞建设,但“借来的钱”花的轻松,“还的钱”花的痛苦,责任主体不明确,导致“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频发。
  5. 存在财政金融风险:地方政府债务与银行系统深度捆绑,一旦地方政府违约,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影响国家经济安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中央政府决定出台一份全面、系统的改革文件,这就是“43号文”的由来。


“43号文”说了什么?

“43号文”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疏堵结合、开前门、堵后门”,它试图建立一套规范、透明、可持续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新机制。

(一)一个核心原则:“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这是“43号文”的灵魂,它明确了地方政府是其债务的责任主体,必须对自己的债务负责,这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权责不清的局面,旨在硬化地方政府的预算约束,抑制其无序举债的冲动。

(二)建立“一个制度”: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制度

这是“开前门”的核心,文件要求:

  • 纳入预算管理: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方式举债,并且所有债务都必须纳入地方政府预算管理,接受人大监督。
  • 分清两类债务
    • 一般债务: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如市政道路、义务教育等,由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
    • 专项债务: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如高速公路、保障性安居工程等,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项目收益偿还。

(三)严堵“后门”: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

这是“堵后门”的关键,文件要求:

  • 剥离平台公司政府职能:剥离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
  • 切断“政企”联系:明确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不得为企业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救助,这意味着,未来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务将不再被视为政府债务,由其自身负责偿还。

(四)建立“五大机制”:风险防控体系

为确保新机制有效运行,文件还配套建立了五大机制:

  1. 风险预警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结构和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对高风险地区进行预警。
  2. 应急处置机制:地方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出现偿债困难,要及时采取措施,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3. 考核问责机制:把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对违规举债或担保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甚至法律责任。
  4. 信息公开机制:要求地方政府逐步公开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的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5. 监督问责机制:强化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监督。

深远影响:“43号文”带来了什么变化?

“43号文”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进入了一个新时代,其影响极其深远。

(一)积极影响

  1. 遏制了隐性债务的无序增长:通过“堵后门”,有效遏制了通过融资平台等渠道大规模举借隐性债务的势头,为化解存量风险赢得了时间。
  2. 建立了规范透明的举债机制:明确了地方政府唯一合法的举债渠道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债务管理有章可循,透明度大大提高。
  3. 强化了地方政府的财政纪律:“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的原则,使地方政府必须对自己的债务负责,促使其更加审慎地举债和花钱。
  4. 推动了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转型:大量融资平台公司失去了政府信用背书,不得不进行市场化改革,向城市综合运营商、产业投资集团等方向转型。

(二)带来的挑战与后续调整

“43号文”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并催生了后续政策的调整和完善。

  1. “一刀切”导致基建投资下滑:在政策初期,由于“后门”被迅速堵死,而“前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的规模和速度跟不上,导致许多在建项目资金链断裂,地方政府投资能力下降,对经济造成了一定的下行压力。
  2. 催生了新的隐性债务形式: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绕开监管,开始通过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投资基金、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新的、更隐蔽的方式变相举债,形成了“新隐性债务”。
  3. 中央与地方的博弈:在“43号文”框架下,中央将债务风险责任下放给地方,但地方在发展经济和稳定就业的压力下,仍有强烈的融资需求,导致中央与地方在债务管理上存在持续的博弈。

(三)后续政策的演进

为了应对“43号文”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补充和完善政策,形成了一个不断演化的政策体系:

  • “87号文”等(2025年后):针对PPP、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出现的新问题,财政部等部门出台文件,进一步规范和收紧,堵住新的隐性债务渠道。
  • 《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逐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成为当前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总纲领。
  • “开前门”的持续扩大:逐年大幅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并允许将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更好地发挥“前门”的积极作用。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是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从“乱”到“治”的转折点,它建立了“开前门、堵后门”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责任和规则,对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起到了关键作用。

它也并非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央与地方的博弈、新旧风险的演变,催生了后续更复杂、更精细化的债务管理政策,理解“43号文”,是理解当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现状、挑战和未来政策走向的基础,它开启了一场持续至今的、深刻的财政与金融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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