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文件是中国证监会、司法部于2007年联合发布,并于2025年进行了修订,是目前规范中国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最核心、最权威的部门规章。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以下将从核心要点、业务范围、核心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为您进行系统梳理和解读。
总则与核心要点
立法目的与依据
- 目的: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 依据:《证券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
核心定义
- 证券法律业务: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下列证券相关业务提供的法律服务:
- 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
- 上市:股票、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交易: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等。
- 信息披露: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
- 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服务机构设立、变更、重大事项等。
- 法律意见书:指律师在履行充分核查和验证义务的基础上,对特定法律问题所发表的明确、肯定的专业意见,是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环节中必备的法律文件。
监管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负责对全国的证券法律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其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
业务范围详解
《办法》明确界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以从事的证券法律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为发行人(拟上市的公司)的设立、改制、辅导、申报材料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 上市公司再融资:为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配股等提供法律服务,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这是证券法律业务中非常复杂和核心的一部分,包括:
- 重大资产重组
- 上市公司收购(通过二级市场协议收购等)
- 吸收合并、分立等
- 公司债券发行:为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提供法律服务。
-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为非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等提供法律服务。
- 私募基金备案: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提供法律服务。
- 信息披露: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临时报告等文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的设立与重大事项: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机构的设立、变更、重大事项审批等提供法律服务。
核心要求(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这是《办法》的重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满足极高的标准。
对律师事务所的要求
- 组织形式:必须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制律所因其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不得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 内部管理: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如质量控制、利益冲突审查、业务档案管理等。
- 执业经验:近3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 风险基金:按规定计提职业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对指派律师的要求
- 执业资格: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
- 专业能力:最近3年内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且具备证券法律业务知识和能力。
- 独立性:与委托人不存在利害关系,能够保持独立客观的立场。
- 数量要求: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至少应有2名承办律师签名,其中1名通常为项目主办律师,需要具备更丰富的经验和更强的责任承担能力。
业务执业规范(最核心的尽职调查要求)
这是证券法律业务的灵魂,律师必须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核查验证义务:律师必须通过书面查询、实地核查、函证、访谈、计算等多种方式,对法律事实进行充分、适当的核查和验证,不能仅仅依赖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书面材料。
- :核查范围非常广泛,主要包括:
- 主体资格: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 历史沿革: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历史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 股权结构:股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代持、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
- 主要资产: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合法取得、权属清晰。
- 重大债权债务:是否存在重大未决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独立性: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合规经营:是否符合环保、税务、海关、劳动用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 公司治理: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 工作底稿: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全部工作记录和资料,都应形成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真实、准确、完整,由律师事务所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这是备查和证明律师勤勉尽责的关键证据。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方式
- 日常监管:司法行政机关和证监会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
- 现场检查: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调阅工作底稿,询问相关人员。
- 非现场检查:通过审阅法律意见书、问询函等方式进行监督。
- 诚信档案:建立律师事务所和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其执业行为。
法律责任(严厉的处罚措施)
如果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反《办法》,将面临严厉的处罚,体现了“乱世用重典”的监管思路。
- 对律师事务所的处罚:
- 警告、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通常较高,可达违法所得的数倍)
- 暂停从事证券法律业务(3个月至12个月)
- 撤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 对律师的处罚:
- 警告、责令改正
- 没收违法所得
- 罚款
- 暂停执业(3个月至12个月)
- 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 连带责任:如果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市场禁入:对于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证监会可以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构建了一个高门槛、严监管、强责任的法律服务监管体系。
- 对从业者而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是律师职业的“高光”领域,但同时也意味着巨大的责任和风险,律师必须具备极高的专业素养、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强烈的责任心,严格遵守“勤勉尽责”原则,扎实做好尽职调查,确保每一份法律意见书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 对市场而言:该《办法》是资本市场“看门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范律师这一关键中介机构的行为,旨在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如果您或您的机构计划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建议务必仔细研读该《办法》全文,并结合《证券法》、《律师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各项指引性文件,全面、准确地理解其精神和要求。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