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并未设立一部名为《培训法》的独立法律,关于培训的规定主要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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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培训的规定核心围绕两个主题: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的义务;二是专项培训费用的约定与服务期。
用人单位的培训义务
这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劳动者有获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法律依据:
- 《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 《职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调了企业应当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
核心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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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制度: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进行培训,而应建立一套正式的、常态化的职业培训制度。
- 经费保障: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这笔费用是用人单位的经营成本之一,不能转嫁给劳动者。
- 培训对象:培训对象是“劳动者”,即单位内的所有员工。
- 应与工作相关,旨在提升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 强制性培训:对于从事技术工种、特种作业、涉及安全生产和关键操作的岗位,法律明确规定“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这是强制性规定,目的是保障生产安全和劳动者人身安全。
义务的性质: 这是一种法定义务,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责任,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有约定,都必须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专项培训费用与服务期约定
这是劳动法中与劳动者关系最密切、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部分,它允许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后,通过约定服务期来“留住”人才,并对劳动者离职进行一定限制。
法律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核心要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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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可以约定服务期?
并非所有培训都可以约定服务期,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 培训性质是“专业技术培训”:这通常指为了提升劳动者在特定岗位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外派参加的硕士/博士课程、高级技术研修班、海外专项技能培训等,一般的岗前培训、日常的在岗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不属于“专业技术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
- 费用来源是“专项培训费用”:这指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上述专业技术培训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
- 培训费:学费、报名费、教材费等。
- 差旅费:劳动者参加培训期间产生的交通、住宿费用。
- 其他直接费用:如培训期间的食宿补贴等。 注意: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福利等,不能计入专项培训费用。
(2)如何约定服务期?
- 必须签订书面协议:服务期不是口头约定,必须通过书面的《服务期协议》等形式明确下来。
- :应明确培训内容、费用、服务期限、违约金计算方式等。
- 服务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最长期限,但通常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合理,如果服务期过长,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3)违反服务期约定怎么办?——违约金
- 支付前提:只有劳动者在服务期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如果是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则无需支付违约金。
- 违约金上限:
- 总额上限: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总额。
- 分摊计算:违约金是按比例递减的,计算公式通常为:
违约金 = 培训总费用 ÷ 服务期总月数 × (服务期总月数 - 已履行服务期月数)。
- 举例说明:
- 公司为员工A支付了10万元专项培训费,约定服务期为5年(60个月)。
- A在服务期第3年结束时(即履行了36个月)提出辞职。
- 公司可要求支付的违约金 = 100,000元 ÷ 60个月 × (60 - 36)个月 = 100,000 ÷ 60 × 24 = 40,000元。
- 而不是直接要求10万元。
其他相关规定
竞业限制与培训的关系
-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有专门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专项培训本身并不直接产生竞业限制的义务。
- 用人单位在提供专项培训后,为了保护其核心技术秘密,可以同时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两者是独立的法律关系,可以并存,但必须分别签订协议并分别约定补偿金和违约金。
不得扣押证件或收取财物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这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培训,即用人单位不能以“培训费”、“保证金”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总结与实务建议
| 方面 | 核心规定 | 关键点 |
|---|---|---|
| 用人单位义务 | 《劳动法》第68条 | 必须建立培训制度,保障培训经费,对技术工种进行强制性岗前培训。 |
| 服务期与违约金 | 《劳动合同法》第22条 | 前提: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形式:必须签订书面服务期协议。 违约金:按未履行服务期分摊计算,总额不超过培训总费用。 |
| 禁止性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9条 | 不得以培训等名义扣押证件或收取财物。 |
给劳动者的建议:
- 仔细阅读协议:在签署任何涉及培训的协议前,务必看清培训内容、服务期限和违约金条款。
- 保留证据:妥善保管培训通知、缴费发票、课程安排等所有相关凭证,以备不时之需。
- 明确培训性质:判断自己参加的培训是否属于可以约定服务期的“专业技术培训”,一般的公司内部培训通常不属于此列。
- 离职时算清账:如果打算在服务期内离职,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自己需要支付的违约金,避免纠纷。
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 规范操作:对于确需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务必签订正式的《服务期协议》,并详细列明培训费用明细。
- 保留凭证:为支付的每一笔专项培训费用保留好发票、支付记录等有效凭证。
- 合理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约定应合理、公平,避免因“霸王条款”而导致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 区分培训类型:将岗前培训、在岗培训与专业技术培训区分开,避免对所有培训都约定服务期,引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希望这份详细的解读能帮助您全面了解中国劳动法关于培训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