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双边投资协定如何影响国际投资与本土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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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网络是其“走出去”和“引进来”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历了从早期到现代的显著演变,这些协定的核心目标是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并保护中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从而促进和相互保护双边投资流动。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发展历程与演变

中国的BITs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的协定内容和重点都有所不同:

初期探索阶段(1980年代 - 2000年代初)

  • 背景: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急需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来发展经济,但缺乏相关法律经验。
  • 特点
    • “资本输入”导向:早期的BITs主要为了吸引外资,保护对象主要是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
    • 内容相对简单:协定条款较为原则性,保护标准相对较低。
    • “岔路口条款”(Fork-in-the-Road Clause):这是早期协定的一个标志性特征,它规定,投资者一旦将争议提交东道国国内法院解决,就永久丧失了将其提交国际仲裁的权利,这实际上限制了国际仲裁的适用。
    • 保护范围较窄:征收补偿标准通常采用“适当补偿”(appropriate compensation),而非后来国际通行的“充分、及时、有效补偿”(fair, adequate and effective compensation)。

快速发展与现代化转型阶段(2000年代 - 2012年)

  • 背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同时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加快,海外投资激增,中国开始成为重要的资本输出国。
  • 特点
    • “资本输入”与“资本输出”并重:协定不仅要保护来华外资,也要保护中国海外投资。
    • 保护标准显著提高:全面采纳了国际投资协定中的高标准保护规则。
    • 引入“最惠国待遇”(MFN):MFN条款开始被广泛用于扩展实体权利(如公平公正待遇、保护标准),而不仅仅是程序性权利。
    • 废除“岔路口条款”:普遍允许投资者在将争议诉诸东道国法院和提交国际投资仲裁之间进行选择,极大地便利了投资者。
    • 明确“充分补偿”标准:在征收条款中明确采用“充分、及时、有效补偿”的国际标准。
    • 允许“准入前国民待遇”:部分新一代协定开始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为后续的自贸协定谈判铺路。

新时代与高质量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 背景: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更注重高质量发展和双向投资平衡,国际社会对传统投资协定的批评增多,认为其过度保护投资者、损害国家监管权(即“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
  • 特点
    • 平衡投资者保护与国家监管权:在保护投资者的同时,明确承认东道国为“公共健康、安全、环境”等目标进行管制的权利。
    • 改革ISDS机制:引入“上诉机制”(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提高透明度、限制滥诉等,试图使ISDS更加公平、合理。
    • 推动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多地将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议题纳入协定序言或专门条款。
    • 推动“早期收获”和“小而美”的协定:与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签订内容灵活、重点突出的BIT。
    • 对标高标准国际规则:在签署新的BIT或升级旧BIT时,积极参考CPTPP、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新一代高标准协定的规则。

核心内容与标准条款

现代中国BITs通常包含以下核心条款:

  1. 定义与范围

    • 投资:定义非常广泛,包括股权、债券、期货、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各种合同权利等。
    • 投资者:通常指根据缔约一方法律设立或拥有国籍的自然人或法人。
  2. 核心保护义务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公平与公正待遇:这是投资保护的基石,通常要求东道国以符合国际法标准的善意方式对待外国投资,不得进行任意或歧视性的行为。
    • 充分保护与安全:要求东道国提供基本的公共安全,保护投资免受暴力和动乱等威胁。
    • 征收与补偿
      • 征收: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即“相当于征收的措施”)。
      • 补偿:必须是无延迟、有效、可自由兑换的,并相当于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
    • 转移:保证投资者可以自由、无延迟地将与投资相关的资金(如利润、资本、清算所得等)转移进出东道国,通常按照市场汇率兑换。
    • 最惠国待遇:给予投资者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
    • 国民待遇:通常适用于“准入后”阶段,即外资进入东道国市场后,享受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投资,新一代协定(如自贸协定)则扩展到“准入前”阶段。
  3. 争端解决机制

    • 国家间争端:缔约双方之间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国际仲裁(如ICSID、UNCITRAL仲裁规则)解决。
    • 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这是BITs的标志性条款,投资者在特定条件下(如“岔路口条款”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绕过东道国法院,直接将东道国告上国际仲裁庭,要求经济赔偿,这是引发争议最多的部分。

主要的双边投资协定伙伴

中国已与全球超过10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BITs,遍布全球各大洲,一些重要的伙伴包括:

  • 发达国家:德国、法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瑞士、日本、韩国等,这些国家的协定通常代表了较高的保护标准。
  • 周边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东盟成员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等签署的协定对促进区域经济合作至关重要。
  • 其他国家:涵盖了非洲、拉丁美洲、中东等众多国家。

挑战与未来趋势

  1. ISDS机制的争议

    • 被诉方压力:中国作为东道国,近年来面临越来越多的ISDS仲裁案件(如“平安诉比利时案”),指责其某些政策(如环保、反垄断)违反了BITs义务。
    • 改革呼声:国际社会普遍认为现有的ISDS机制存在缺陷,如仲裁员选任不透明、裁决不一致、可能损害国家监管空间等,中国支持并参与ISDS改革,推动建立更公平、多边的争端解决体系。
  2. 协定文本的现代化与更新

    中国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许多在80、90年代签订的早期BITs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国际高标准和中国自身的发展需求,中国正积极与主要伙伴(如德国、加拿大)进行BITs的重新谈判和升级,以纳入新的规则和平衡条款。
  3. 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结合

    中国在推进“一带一路”过程中,与沿线国家签署或升级BITs,旨在为中国的海外投资提供更坚实的法律保障,减少政治和法律风险,促进项目的可持续性。

  4. 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

    中国在申请加入CPTPP和DEPA的过程中,其BITs规则需要与这些高标准协定看齐,这促使中国的投资协定范本不断演进,在保护投资者权利和保留国家监管权之间寻求更精细的平衡。

中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网络是一个庞大且动态演变的体系,它从最初单纯吸引外资的工具,发展成为平衡“引进来”与“走出去”、兼顾投资者权益与国家公共利益、并积极回应国际规则变革的法律框架,中国将继续推动现有BITs的现代化,并在新的协定中融入更多关于可持续发展、数字经济和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元素,以适应其作为全球主要投资国和全球经济治理参与者的新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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