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览:这是什么文件?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深圳市政府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公立学校、医院等)中“雇员”这一特殊群体的招聘、使用、管理和待遇而制定的地方性规章,它于2004年8月正式实施,是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探索的、区别于传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的新型用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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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什么是“雇员”?
理解这个《办法》的关键在于明白“雇员”是什么,在深圳的用人体系中,“雇员”是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并列的一种身份。
| 类别 | 公务员 | 事业单位事业编制人员 | 机关事业单位雇员 |
|---|---|---|---|
| 身份性质 |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履行公职 | 纳入事业单位编制,财政供养 | 不纳入编制,劳动合同关系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
| 管理模式 | 严格的身份管理、职务任免、升降 |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有一定稳定性 | 市场化、合同化管理 |
| 核心特点 | 身份稳定,职业“铁饭碗” | 相对稳定,但合同化趋势明显 | 市场化招聘、契约化管理、同工同酬、能进能出 |
| 典型岗位 | 政府部门领导、综合管理岗 | 教师、医生、科研人员等专业技术岗 | 辅助性、技术性、操作性岗位 |
雇员就是政府通过市场化方式招聘的“合同工”,但他们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临时工,而是在专业技术、辅助等岗位上提供稳定服务的核心力量。
《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全文共八章,对雇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于深圳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市、区属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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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的分类
《办法》将雇员分为两类,这是其核心设计:
- 普通雇员:从事辅助性、服务性工作的雇员,要求相对较低,通常需要高中或以上学历。
- 高级雇员:从事专业性、技术性、辅助性管理工作,且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雇员,要求较高,通常需要硕士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丰富的工作经验。
这种分类体现了“因岗设人、人岗匹配”的原则。
招聘与录用
- 公开招聘:雇员的招聘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考。
- 合同签订:雇员与用人单位签订《雇员聘用合同》,而非公务员的《任用通知书》或事业编的《聘用合同》,这确立了明确的劳动关系。
- 合同期限: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续聘合同期限一般为5年,高级雇员的合同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约定。
工资福利待遇
这是雇员制度最具吸引力的部分,也是其区别于传统编制人员的关键。
- 实行年薪制:雇员不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而是实行市场化年薪制。
- “同工同酬”原则:雇员的年薪水平原则上应与所聘岗位的公务员(或事业编人员)的年总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大体持平。 这打破了“编内”和“编外”的待遇壁垒,实现了“干同样的活,拿同样的钱”。
- 福利保障:雇员依法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待遇标准按照国家及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考核与管理
- 年度考核:雇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 合同解除:雇员的管理更灵活,在合同期内,若雇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出现严重违纪、失职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这与公务员的“开除”处分程序相比,更为简便高效,真正实现了“能进能出”。
- 退出机制:合同到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终止聘用,没有“铁饭碗”的终身保障。
历史意义与影响
- 打破身份壁垒,实现“同工同酬”:这是《办法》最核心的贡献,它首次在政府层面大规模推行非编制人员的市场化薪酬,极大地激发了雇员的工作积极性,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同工不同酬”问题,促进了社会公平。
- 引入市场机制,提升行政效率:通过合同化和市场化的管理方式,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灵活调整人员规模,对不合格人员可以及时清退,解决了传统编制人员“能进不能出”的难题,提高了公共部门的管理效率和活力。
- 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对于一些需要特殊专业技能,但又不适合纳入公务员或事业编制的岗位(如IT工程师、城市规划师、高级翻译等),雇员制度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人才引进平台。
- 为全国人事制度改革提供“深圳样本”:深圳的雇员制度是中国地方政府在人事管理领域的一次重要制度创新,为后来全国各地推行的政府购买服务、劳务派遣、合同制公务员等改革模式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借鉴。
现状与演变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办法》的标题是“试行”办法,经过近二十年的实践,深圳的人事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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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制度的延续:虽然“雇员”这个特定称谓可能在使用上有所淡化,但其核心精神——市场化招聘、合同化管理、与编制人员同工同酬——已经深刻融入了深圳市的公共部门用人体系中。
- 向“员额制”等新形式发展:近年来,深圳在部分领域(如公立医院、中小学教师)探索推行“员额制”管理,员额制人员虽然仍是非编制身份,但其在岗位管理、薪酬待遇、职业发展等方面与编制人员高度趋同,可以说是雇员制度在新时期的一种高级形态。
- “雇员”概念依然存在:在大量的辅助性、技术性岗位上,“雇员”这一身份和称谓仍在广泛使用,并继续遵循市场化原则进行管理。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是一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改革文件,它通过引入市场化的“雇员”身份,打破了传统公共部门人事管理的僵化体制,实现了“同工同酬”和“能进能出”,极大地提升了效率,并为全国的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深圳经验”,尽管其具体形式在不断演变,但其所蕴含的市场化、契约化、公平化的改革精神,至今仍对深圳乃至全国的公共管理实践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